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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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物的归属、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 |
(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 双方法律行为 | 买卖、赠与、互易 |
单方法律行为 | 受遗赠 | |
其他法律事实 | 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
(3)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 双方法律行为 | 买卖、赠与、互易 | |
单方法律行为 | 受遗赠 | ||
其他法律事实 |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 ||
收取 孳息 | 天然孳息 |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 |
法定孳息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约定→交易习惯) | ||
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 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须为非法律禁止占有的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先占规则 | ||
添附 | (1)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质的物(添附的发生可基于人的行为,也可基于自然事件)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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