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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9-15 16:28:26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读书越多,越感到腹中空虚。2022年税务师考试,希望大家能培养学习的乐趣,而不是把它当作一项任务。东奥会计在线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坚持每日学习打卡,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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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物的归属、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

(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赠与、互易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其他法律事实

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3)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赠与、互易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其他法律事实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收取

孳息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约定→交易习惯)

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先占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须为非法律禁止占有的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先占规则

添附

(1)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质的物(添附的发生可基于人的行为,也可基于自然事件)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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