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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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规则
善意 |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 |
举证责任: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
知道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 |
重大过失 | 不动产 |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动产 |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
受让时 | 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 |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
指示交付 |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 |
占有改定 |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
合理价格 | 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 |
特殊动产 | 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合同效力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被撤销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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