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没有加倍的勤奋,就没有才能,也没有天才。2022年税务师考试,能力和态度都很重要。东奥会计在线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不要忘了最初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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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共有
共有
1.基本规定
共有形态 | 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
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要类型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
共有份额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约定→出资额→等额享有) | |||
处分、 重大修缮共有物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2/3份额按份共有人/全体共同共有人) | |||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 | 对外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
对内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约定→份额/共同) | |||
分割共有物 | 约定不得分割 | 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 ||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 按份共有 |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
共同共有 | 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 |||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
设定担保 | 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
优先购买权 |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需要征得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解释】“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转让时共有份额比例) | |
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优先购买权排除适用 |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排除适用) |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排除适用) | |
通知 |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优先购买权被损害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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