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业主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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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
2.特征
复合性 | 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不动产所有权 |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成员权大小 (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不单独登记 |
一体性 | 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主体身份多重性 | 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
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
3.专有部分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4.共有部分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022年新增)
5.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参与表决 |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 | |
决议规则 | 第(6)~(8)项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
其他事项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6.业主知情权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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