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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9-15 17:19:10
用益物权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做一个决定并不难,难的是付出行动,并且坚持到底。备考2022年税务师考试,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不断提升。东奥会计在线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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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主要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建设用地

内容

(1)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在建设用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设立方式

划拨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仅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出让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房地一体原则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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