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用益物权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居住权 | 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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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地役权
地役权
概念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 |
主体 | 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2022年新增) | |
客体 | 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即供役地(2022年新增) | |
内容 | 按合同约定对供役地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的权利(2022年新增) | |
设立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特征 | 从属性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不可分性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
占有 | 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权)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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