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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9-16 17:57:49
担保物权概述
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只要有信心,人永远不会挫败。2022年税务师考试,希望大家全力以赴,坦然面对得失。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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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抵押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抵押权

抵押权

1.抵押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

不得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附设的抵押条款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效力)

不动产

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

动产

抵押权设立

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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