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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9-19 17:13:35
担保物权概述
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人与人的差距从来都不是一天拉开的,勤奋永远是改变生活的秘诀。2022年税务师考试,希望大家全力以赴,坚持到底。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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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动产质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成立要件之一系转移占有)

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有效的质押合同+交付)

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移转效力)

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擅自使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权、质权并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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