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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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民事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划分: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成员权:股权,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权、执行权、监督权,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划分:
支配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形成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抗辩权: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发生的权利(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或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权利实现方式划分:
绝对权:无须借助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划分:
对世权: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
对人权: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根据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划分:
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居住权。
非专属权: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的权利,可以让与和继承,如物权、债权。
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划分: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根据权利相互间地位划分:
原权: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救原权的权利(救济权通常处于潜在且停止的状态,只有当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救济权方启动以救济原权)。
根据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划分:
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权利人可以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又称“形成中的权利”,是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权利人方能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如清偿期届至之前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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