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及特征
精选回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则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益、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4、已成立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法定/约定的生效要件满足,则生效。
(1)法定生效要件(例如,行政机关的批准)尚未具备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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