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础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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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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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识点】公司法基础
公司法基础
公司的概述
概念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
特征 |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营利性和社团性(2022年新增) |
责任承担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人格混同考虑因素 |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 |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 |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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