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法定免责和减责事由 |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如果你足够刻苦,这个世界上便没有你抵达不了的高峰。备考2022年税务师考试,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也许没那么友好。但只要你坚持,就没什么是不能实现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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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 法定 监护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委托 监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 | |
暂时丧失意识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没有过错,可能承担补偿责任,考虑的是行为人的经济状况)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情形的具体表述) | |
雇主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单独责任;但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过错责任) | |
个人帮工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责任) | |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网络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强调单独侵权责任) |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避风港制度) |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责任) |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 ||
教育机构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 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第三人侵权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补充责任”意味着首先应当由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意味着教育机构补充责任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在该比例范围内,最终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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