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与提起公诉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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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提起公诉
【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侦查与提起公诉
侦查与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一)审查起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补充侦查
(1)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或者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2)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2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自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并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4.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审查时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二)起诉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三)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下列法定不起诉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监察机关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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