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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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
【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识点】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1.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税收征管制度、国家财产所有权 |
犯罪客观方面 | 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数额不足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
犯罪主体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成为逃避追缴欠税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 (1)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税款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而故意隐瞒转移财产,以达到非法获利目的 (2)因财力不足,客观上无力缴纳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从收缴欠缴税款,或者对纳税期限不清楚,过失导致欠缴税款,不构成本罪 |
2.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两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区别在于逃避追缴欠税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的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只是暂时拖欠,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
3.逃避追缴欠税罪与逃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逃税罪 | |
主体 | 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主观目的 |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 | 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
客观要件 |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 |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构成犯罪 | 数额较大(≥1万元) | 情节严重 |
4.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抗税罪 | |
客体 | 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国家财产所有权 | 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依法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
客观要件 |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构成犯罪 | 数额较大(≥1万元)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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