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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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范围:
1、行政立法权
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行政立法权的补充)。
3、行政决定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4、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行政许可系依申请作出)。
5、行政命令权
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如: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行政执行权
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7、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8、行政强制权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
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的权力。
10、行政司法权
行政主体作为第三方,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准司法性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本质上仍为行政活动而非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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