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李佳仪 2022-12-06 15:31:29

精选回答

东奥税务师

2023-02-26 01:14:3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形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可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① 人民检察院法定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机动侦查权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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