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宋莹 2022-12-20 14:56:41

精选回答

东奥税务师

2023-02-26 01:14:27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人

(1)有2个以上(≥2、无上限)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钱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仅限全体协商)。

3、协议

形式:书面合伙协议。

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补充: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名称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地点

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6、其他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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