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精选回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人
(1)有2个以上(≥2、无上限)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钱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仅限全体协商)。
3、协议
形式:书面合伙协议。
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补充: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名称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地点
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6、其他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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