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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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予受理: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零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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