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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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员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价让)。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设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偿)。
(5)放弃债权的(弃债权)。
【解释】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系指对先前已经存在的债务,以后又设定担保;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与担保同时发生,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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