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法基础
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等出来的辉煌。2023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阶段已正式开启,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快来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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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法基础、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为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行政许可的创设(2017单)
法律渊源 | 设定权限 | ||
经常性行政许可(创设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 法律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事项:①国家基本制度(如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的许可等);②公民基本权利(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 | |
行政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
地方性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注册会计师资格)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①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②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
临时性行政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创设)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规章)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需立即实施许可”+“限于临时性行政许可” (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
国务院决定(确有必要时) | (1)临时性行政许可,期满后自然终止 (2)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2.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化规定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上位法优先)。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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