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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晨2023-01-29 17:32:24

没有走不通的路,只有不敢走的人!2023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阶段,提前了解税务师知识点,对于后续的备考时很有益处的。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预习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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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

【所属章节】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及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2017多)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

3.受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行)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

(1)有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实施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其他规定

“便民原则”的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提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集中受理:

1.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原因

具体情形

法律效果

撤回

许可的依据发生变化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撤销

许可有瑕疵(违法)(2019单)

(1)可以撤销

(2)应当撤销

(3)不予撤销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2015单)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由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来撤销

(2)一经撤销,从行政许可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2019年)

(3)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针对“可以撤”)

(4)被许可人基于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针对“应当撤”)

注销

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019单)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2016单)

【提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是针对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2019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注销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

(2)注销是手续办理问题,属于程序性行为

(3)注销的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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