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罚缴
想要顺利完成2023年税务师考试,就一定要在预习阶段做好充足的准备。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所属章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罚缴
(一)非当场收缴罚款(属于罚缴分离的一般情形)
事项 | 具体规定 |
1.罚缴分离 |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2.收缴程序 (当事人→银行 →国库) |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二)当场收缴罚款(属于罚缴分离的例外情形)
事项 | 具体规定 |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 (1)依照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2.收缴程序(收缴→行政机关→银行→国库) | (1)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019单)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