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没有规划的人生,只会是一盘散沙。2023年税务师备考,想要有所收获,就一定要提前做好学习计划。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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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1.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6)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实际上是一种解释性、指导性规则)。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具体规定 | |
(1)不予行政处罚 | ①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提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2)一事不二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单) 【提示】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2019单) |
(3)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提示】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4)回避 | 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
(5)集体审议决定 |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
4.“首违不罚”(略)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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