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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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基础
【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查封、扣押 | 冻结 | |
1.实施主体 | 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2018单) |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2019单;2018单;2017单) |
2.范围 |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2018多)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018多) | (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2018多;2017单)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019多;2017单) |
3.程序 | (1)遵从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提示1】金融机构的配合: (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4)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提示2】交付冻结决定书: (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2)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019单;2017单)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冻结的账号和数额;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4.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综;2018多) |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单;2018多) |
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三检一鉴”)的: (1)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三检一鉴”的期间。“三检一鉴”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三检一鉴”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__ | |
5.保管 | (1)保管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2021综) 【提示1】①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②对扣押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提示2】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021综) (2)赔偿义务 行政机关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综) 【提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受损失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 | __ |
6.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冻结 (4)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形 | |
(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2)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 (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 (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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