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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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基础
【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具体规定 | ||
1.实施主体 | (1)“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综)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017单) | |
2.催告 |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采取“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021综;2020单;2017单) 【提示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①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③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021综;2016多) 【提示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20综) (2)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提示1】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2021综;2020综) 【提示2】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 |
3.文明执法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2020单)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提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强制拆除 |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提示】强拆的条件:(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3)当事人逾期未拆除 | |
5.中止执行 | (1)情形 |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2)结果 | ①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6.终结执行 | 终结执行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2020单)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7.执行和解 | (1)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2021综;2017单) 【提示】执行协议内容:①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③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2021综;2020单) (2)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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