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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晨2023-03-01 17:27:38

滴水穿石,不是力量大,而是功夫深。2023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阶段已正式开启,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坚持学习。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预习知识点,大家快来了解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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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所属章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单独提出复议申请的事项

(1)征税行为,包括: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提出复议审查申请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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