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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晨2023-03-08 14:30:43

选一个方向,定一个时间,剩下的只管努力与坚持。2023年税务师备考,想要有所收获,就一定要提前做好学习计划。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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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属章节】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017单)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2018单)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2017单)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2017年)

7.行政指导行为;(2018单;2017单)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019年)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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