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努力只能及格,拼命才能优秀!在2023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阶段,大家一定要重视税务师知识点的学习。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预习知识点,快来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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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复议维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②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的举证行为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
(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2015单)
3.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021多)
4.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
①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②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的举证期限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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