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努力不懈的人,会在人们失败的地方获得成功。备考税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想要实现目标就一定要坚持学习。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预习知识点,速来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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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 民法总论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1.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发生原因 | 举例 |
(1)法律的直接规定 | 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2018单) |
(2)事实行为 | ①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②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③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④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⑤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2018单) |
(3)事件 | 基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的发生而取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抗辩权 |
(4)民事法律行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2018单) |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
(1)移转型继受取得: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移至后手(如受让赠与物所有权)。
(2)创设型继受取得: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离的结果(如取得他人在其房屋上为自己设立的居住权)。(2022年调整)
发生原因 | 举例 |
民事法律行为 | ①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2018多) ②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 ③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2018多) |
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2018多)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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