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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物权变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晨2023-03-13 16:56:59

人不怕走在黑夜里,就怕心中没有阳光!在2023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阶段,大家一定要重视税务师知识点的学习。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预习知识点,快来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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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物权变动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物权变动

(一)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自物权人角度为“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形态

具体规定

1.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不依赖他人既有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如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移转型继受取得(如基于买卖、赠与等原因而受让他人所有权,或者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所有权)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如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2022年调整)

2.物权的变更

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减等)

3.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不但与原权利人相分离,而且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如房屋被洪水冲毁)(2021单;2018综)

【提示】通常所谓物权消灭,如无特定限定,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但客观上并未丧失其存在,而是与新的权利人相结合(如所有权的转让)(2021单;2018综)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分类

举例

1.基于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而完成的交付或登记,抛弃物权及设定、变更或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提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2.非基于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提示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而非“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提示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提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变动规则


具体规定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包括“合同生效时即物权变动、但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2021单;2018单、2018综)

【提示1】物权对抗规则:看登记

【提示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20单、2020多;2018综)

【提示3】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2022年新增)

(2)合同生效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物权对抗规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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