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奋斗吧,我们改变不了起点但可以改变终点!备考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就要提前学习税务师的知识点。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坚持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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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是否以他人既存所有权为前提,可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划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物的归属、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2021单;2020单;2018综;2015单)
2.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等方式。(2021单;2020单;2019综;2018综;2015单)
(二)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或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2.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不动产的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无主动产的先占;动产的添附;国家取得遗失物;收取孳息等)。
3.依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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