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规则是什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cyw 2023-03-22 09:49:44

精选回答

东奥税务师

2023-09-29 00:56:49

债权申报规则是什么

债权申报规则:

1.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要求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未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6.附利息

(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3)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7.未确定、未到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8.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9.欠缴税款滞纳金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

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10.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11.求偿权申报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12.连带债务人破产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3.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14.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15.挑拣履行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6.委托合同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7.付款人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相关知识点推荐,可以点击查看:

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相关知识点的详细解读,考试重难点分析尽在东奥会计在线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栏目。

免费试听 全部>>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