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效力
备考2023年税务师考试,只靠一时的热情是无法取得胜利的。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预习考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债的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
1.请求力:债权人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包括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之力和债权人向法院诉请履行之力。(2022年新增)
2.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依给付之诉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2022年新增)
3.保持力:债权人可以永久保持所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效力。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2017多)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违反诚信原则)。(2017多)
1.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1)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2017多)(2)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2017多)(3)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2017多)
2.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1)减免债务人的责任;(2)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
三、债务的效力
义务类型 | 具体解释 | 举例 | |
1.给付义务 | (1) | ①主给付义务: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2019单;2016多) | 甲将自有汽车卖与乙,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的相关资料是从给付义务 |
②从给付义务: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2019单;2016多) 【提示】从给付义务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也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还可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2022年新增) | |||
(2) | ①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 |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支付价款义务 | |
②次给付义务:当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2019单) | 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 ||
2.附随义务 |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2019单) 【提示】附随义务不得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能基于债务违反而请求违约损害赔偿(2022年新增) |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
3.前合同义务 |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保护、注意等义务(2016多) | 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提示】下列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①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4.后合同义务 | 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2016多) | 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 |
5.不真正义务 (2022年新增) | 是指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对不真正义务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债权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上述所规定的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2021单) |
四、债务违反及其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