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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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须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债权人须在其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未届履行期的债权,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此时的债权属于期待权,尚不具备向债务人行使的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受此条件限制。(2022年新增)
2.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且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2022年新增)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相对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22年新增)
二、债的保全——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
1.积极减少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0多)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0多;2016单)
2.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16单)
(3)撤销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并应将收取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但就收取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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