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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担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3-27 09:37:08

通往成功的路是不平坦的,但是并不是难以行走的。希望备考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同学可以坚持备考,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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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担保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债的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016单)

1.不得作保证人的情形

(1)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2.保证合同

(1)性质:单务、无偿、诺成、(2018多)要式(书面)、(2018多)从合同。(2018多)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2年新增)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当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①债权人与保证人均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②保证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③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022年新增)

(2)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则适用法律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021综)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4.特殊保证

(1)数人保证

(2)最高额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保证期间的确定

6.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7.保证人的抗辩权

8.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9.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

(1)主债务消灭。

(2)主债务承担。保证是以信用作担保,故主债务人更换的,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归于消灭。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行使保证请求权的,或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允许债务人延期履行的,保证责任于保证期间届满时消灭。

(4)保证合同解除。

(二)定金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履行而由一方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017单)

①如果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但未实际支付,定金合同未成立。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019综)

③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2019综)

(2)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2021多;2019综)

2.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19综)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若能够区分比例,则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2022年新增)

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4.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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