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转移
只要不停止脚步,就会一直前行,直到终点。2023年税务师考试确定在11月举行,同学们要抓紧时间投入到备考中哦!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债的转移
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的变更。
债的移转方式:一是概括承受,即债权和债务作为财产的整体而一并移转,如继承、法人合并。二是特定承受,即特定债权或债务的单独移转,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2022年新增)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存在有效债权;②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2020综)
2.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20综)可见,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我国立法采取让与通知原则。但该原则是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交易惯例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即无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债权让与自通知债务人时即对债务人生效;
(5)债权人让与人在其让与的债权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7)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8)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二)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下列三类债务不得移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移转的债务,如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义务。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如《民法典》第791 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债务承担的效力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2022年新增)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法定继承、法人合并),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承受)。实践中,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常见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和企业合并。(2022年新增)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