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正文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消灭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3-27 09:56:53

任何的收获不是巧合,而是每天的努力与坚持得来的。相信坚持备考税务师考试,同学们也会得到相应的收获。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的消灭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债的消灭

(一)清偿

是指能够达到消灭债权效果从而实现债之目的的给付行为。


内容

1.清偿人

(1)债务人;(2)债务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外,债务的清偿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3)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

2.受领清偿人

(1)债权人;(2)债权人的代理人;(3)债权受领证书的持有人;(4)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受领。《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2022年新增)

3.清偿标的

(1)各种债的内容并不一致,可以是交付物、交付金钱、提供劳务、移转权利、完成工作及不作为等

(2)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原定给付为全部清偿以满足债权,不得以他种给付代替。但债务人若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为清偿(代物清偿),并经债权人同意的,也可以发生债之清偿的效力

4.清偿地(又称履行地)

(1)清偿地可由双方合意选择确定,也可依给付的性质确定

(2)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准则确定: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偿期(也称履行期)

清偿期的确定:(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准则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清偿费用

(1)通常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2)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7.清偿抵充(2022年新增)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数项债务中某项或者某几项债务的清偿规则(2022年新增)

(1)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2022年新增)

(2)《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2022年新增)

(二)抵销

1.法定抵消

2.合意抵销

(三)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免除

免除属于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2022年新增)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