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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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买卖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单证、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
(2)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3)对标的物的检验、通知和保管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二)风险负担、孳息归属、特别解除规则
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对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的承担。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2)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承担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
(1)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三)特殊种类的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至少分3次)
2.试用买卖合同
3.凭样品买卖合同
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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