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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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法
【知识点】借款合同
(一)借贷类型
1.商业借贷:由商业银行或国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诺成、要式、有偿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2020综)
(二)民间借贷合同
1.义务
贷款人 | 借款人 |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不得滥用检查、监督的权利 (3)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 (1)依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2)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4)按期归还贷款 |
2.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借款方式 | 提供借款认定 |
以现金支付的 |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 |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以票据交付的 |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 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 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综;2019综;2018单)
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4.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的基本规则(2020综)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2018单)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19综)
(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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