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有哪些
精选回答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有: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
(二)书证
1.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称为书证。
2.书证的特点:
(1)反映书证本质属性的是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
(2)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物证
1.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2.物证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3.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四)视听资料
1.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以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2.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五)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六)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4)证人出庭作证。
(七)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察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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