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正文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家庭关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04 09:28:54

只要决心成功,失败就永远不会把你击倒。2023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家庭关系

【所属章节】

第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知识点】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1.配偶身份权(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称)

2.夫妻财产

约定财产归属

(1)自由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

(2)效力:

①对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子女间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被解除,只能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双方的血亲关系都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养关系

1.收养关系的成立

(1)三方主体


内容

被收养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093条)

送养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②儿童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第1094条)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民法典》第1098条)(2020单)

2)其他规定

①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②另行确定抚养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③登记:

(A)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B)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C)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D)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④保密: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收养的效力

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收养关系的解除

4.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四)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间的抚养、赡养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