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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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知识点】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未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2.遗嘱的内容与形式
具体规定 | ||
(1)内容 | ①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应将死后可能留下的财产作出说明) ②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 ③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财产的份额或遗产的分配办法 ④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 ⑤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 | |
(2)形式 | ①自书遗嘱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②代书遗嘱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
③打印遗嘱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
④录音录像遗嘱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 |
⑤口头遗嘱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⑥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
(3)见证人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3.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涉及有效遗嘱、无效遗嘱及生效遗嘱。符合条件的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反之则属无效遗嘱。生效遗嘱,是指遗嘱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时间。
4.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
(1)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的执行
(1)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执行遗嘱,也可以指定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遗嘱,还可以指定某些单位或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
(2)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都可以参加执行遗嘱。
6.附义务遗嘱
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义务的继承或遗赠。
(1)特点:①附义务遗嘱为单独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②遗嘱效力的发生不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③遗嘱义务具有附随性和不可免责性。
(2)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3)义务的内容包括:①遗嘱中所指定义务的义务人应当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②所附义务应是法律上的义务。③指定的义务应当是可能实现的。④指定所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⑤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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