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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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知识点】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转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没有特殊约定的,遗产的适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为之或者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一)遗产管理人
1.担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020单)
2.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2021多)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2021多)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2021多)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随时请求分割遗产。(2021多)
(2)有利生产和生活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3)不得损害遗产效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4)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者酌减原则。
2.遗产的分割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4)转为按份共有。
3.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4.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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