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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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
出资人 | 1个自然人 | 1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 |
承担责任的财产 范围 | ①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原则上) ②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外) | ①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③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适用法律 | 《个人独资企业法》(2018单) | 我国民事法律和《个体工商户条例》 |
是否采用企业形式 | √ | × |
营业执照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
出资人 | 1个自然人 | ≥2个合伙人(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能否劳务出资 | 不得以劳务出资(2020单;2019多) | 允许以劳务出资 |
承担责任方式 | 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财产归属 |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
谁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事务管理 |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商定或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企业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 合伙企业的名称要标明合伙企业的类型,如标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
投资主体 | 只能是1个中国自然人 | 可以是1个中国自然人;也可以是1个法人 |
主体资格 | 属于非法人组织(2019单) | 属于法人组织 |
承担责任形式 | 个人独资企业主对企业债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股东通常仅以对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
法律适用 | 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制 | 受《公司法》规制 |
组织机构要求 | 《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主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设立企业的组织机构) | 《公司法》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设立或如何设立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企业名称 | 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体现为:厂、部、店、中心、吧、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
税收缴纳 | 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公司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的盈利分配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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