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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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识点】股东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一)股东的出资制度
1.出资方式
内容 | |
(1)以货币出资 | 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2017单;2015单) | ①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②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19年多) |
2.出资有瑕疵
内容 | |||
货币形式 | 违法犯罪所得 |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
非货币财产 | (1)无权处分 |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 | |
(2)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限期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 |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 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 ||
(3)有瑕疵的土地使用权 |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4)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021多)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2021多) | ||
(5)债权出资 |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021单)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2021单)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内容 | ||
(1)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 公司 |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 | 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 |
公司债权人 |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法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
(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下简称“未未”) | 公司 | “未未”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 | 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
受让人 | 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未”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1.股东资格
(1)资格取得:①原始取得(向公司出资);②增资取得(增资时认缴出资);③继受取得(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取得)
(2)资格证明:①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③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资格丧失: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②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2017单)③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④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诉讼权。
3.股东代表诉讼VS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代位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单)
(三)股东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人格混同的认定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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