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原因
不同的选择会导向不同的未来,确定了自己的选择,就要坚持到底。2023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及其适用
破产原因 | 适用情形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
2.认定标准
内容 |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 应当同时具备3个方面的要件: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