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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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1.直接提出的破产申请
(1)债务人申请(2017单)
当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申请(2017单)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无须考虑债务人资不抵债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申请(2017单)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申请的提出 | ||
申请的类型 | 申请人 | |
破产清算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
破产重整申请 | 直接提起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 |
破产和解申请 | 债务人 |
(二)撤回与管辖
1.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内容 | ||
破产案件 |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有关债务人的民诉案件 | 破产申请受理前 |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
破产申请受理后 | 一般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特殊情况可能会涉及指定管辖等) | |
有关债务人的行诉或刑诉案件 | 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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