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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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关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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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020综)(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2022年教材未涉及,建议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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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义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受理前成立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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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措施 |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
(2)破产申请受理后,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
2.执行程序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四)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2.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债权人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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