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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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管理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破产案件中与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从事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一)管理人的种类与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法院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组成,非股东组成);(2018单)
(2)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2018单)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指定和更换负责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3)有利害关系: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4)不应指定为本案管理人:①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推荐方式。
3.指定级别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本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4.改革方向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一步改革方向:(1)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2)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3)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
(三)管理人的更换和报酬
1.管理人的更换
在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018单)
2.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由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3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调整内容。
(4)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职责
(1)基本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021综)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2021综)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2021综)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2021综)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特定职责
①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015多)
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③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2015多)
(3)履职要求
①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
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破产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④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⑤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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