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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权申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18 13:43:44

抱最大的希望,为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2023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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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权申报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2021综)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2016单)

(一)可以申报债权的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016单)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5.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6.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二)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资料

1.债权申报书;2.债权证据材料;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债权登记与确认

1.债权登记

2.债权确认


(四)债权申报后果

1.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2019多)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2019多)

(五)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单)

2.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2020多;2019多)

债权人逾期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将产生失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2019多)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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